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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严禁擅自扩大汽车安全带安装范围和加强检查安全带使用情况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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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6:23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1992年11月公安部发出《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顺利地完成了在用小型客车安装安全带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1992年11月公安部发出《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顺利地完成了在用小型客车安装安全带的工作,保证了今年7月1日在全国的实施。从三个月来的执行情况看,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擅自扩大汽车安全带安装范围,强制对微型货车、客货两用等车辆安装安全带并罚款,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对《通告》规定范围以外的车辆强制安装安全带。对擅自扩大安全带安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

  二、交通警察在路上执勤时,不得对微型货车、客货两用车以及《通告》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强制就地安装安全带、收取费用;不得以未安装安全带为由暂扣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罚款。

  三、交通警察执勤中要认真检查安全带的使用情况,对小型客车驾驶员、前排乘员未系安全带的,按规定予以驾驶员警告或5元罚款,不得超规定罚款。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公通字〔1992〕147号),教育全体公安干警模范遵守《通告》规定。对公安和部队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违反规定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警察应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请各地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近期对小型客车安装、使用安全带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情况10月底前报我局。

  199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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