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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执行200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

2019-12-0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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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直属(地方)海事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国际海事组织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直属(地方)海事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00-03套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际危规》增加了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IBCs)、第7类物质包件构造、试验和批准等规定。新版《国际危规》在编排格式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将旧版《国际危规》中的“危险货物明细表”改为“危险货物一览表”,使新版《国际危规》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的格式保持一致。适用范围扩大到船舶。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制造商、危险货物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罐柜)、标志标记生产厂及检验、托运人、代理人及相关作业单位和人员。为正确使用和实施新版《国际危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版《国际危规》,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遵守新版《国际危规》的规定;避免由于包装、标识及积载不正确,造成船舶和货物被处罚、滞留或延误。

  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新版《国际危规》的宣贯工作;加强危险货物申报员、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对危险货物申报、危险货物包装、集装箱、中型散装容器(IBCS)、可移动罐柜、标志标记、联合国编号以及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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