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水上居住船舶的安全管理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河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凡在上塘河、三墩港、西塘河等市区通航河道上停泊的船舶,目前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请船主于2005年4月30日前依法办理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手续。
三、2005年5月15日后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船主在2005年5月30日前自行处理,将船舶拖离河道及干线、支线航道;逾期未处理的,由所在区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通、林水、民政、城管执法、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由所在区政府指定停泊地点,船主必须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并办理暂住证。
四、对需要上岸租房居住的船上人员,由所在地社区或行政村帮助寻租住房;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