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拐弯不示意致俩电动车相撞 男子二审被判赔偿伤者近6000元

2019-12-03 1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40元、电动自行车存车费40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刘某;当时曾要求对车辆做鉴定,而交管部门未做鉴定,故不同意赔偿。

  刘女士骑车去市场买菜,前面顺行男子未伸手示意便向左转弯,她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受伤。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该男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责,判令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共计5980元。

  2009年11月2日9时左右,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台儿庄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前面同样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突然左转。刘女士避让不及与赵某相撞,导致倒地受伤,手机损坏。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赵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妻子陪着刘女士去医院就医。经诊断右肩关节脱位,建议在家休息4周3天,支出医疗费3000元。刘女士因此误工,扣发工资2800元。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10元。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40元、电动自行车存车费40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刘某;当时曾要求对车辆做鉴定,而交管部门未做鉴定,故不同意赔偿。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交管部门能够直接作出责任认定而不再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4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