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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发生事故 雇主状告保险公司

2019-12-0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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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丁驾驶其单位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奥林匹克公园工地倒车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陈某作为雇主为修理车辆支付各项费用27000元后,就理赔事宜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要索偿。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

  小丁驾驶其单位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奥林匹克公园工地倒车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陈某作为雇主为修理车辆支付各项费用27000元后,就理赔事宜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要索偿。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诉称:2007年6月,其为自己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共交纳保险费14500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该保险公司还向其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了机动车保险单。2007年11月的一天,其单位的司机小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奥林匹克公园工地由东向西车辆倒车时发生侧翻,经交通队认定丁小明负全责。陈某为修理被损车辆,支付修车费25916元、吊车费25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确实与陈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也确实发生。但陈某阻止其进入事故现场,导致该公司无法核定损失情况,故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向陈某开具机动车保险单的行为表明该保险公司与陈某之间订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陈某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对其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某保险金28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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