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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 千万莫抱侥幸心理逃逸

2012-12-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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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逃逸,并且积极救急事故受害人,并报警,其责任要小很多,而一旦逃逸致人死亡,可以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

  案发:借车20分钟撞死人

  3月6日晚上8点,曾某和老乡李某等几个人,在潮州市区一家餐馆吃过饭后,又跑去绿榕路一家酒店聚会。刚坐下不久,曾某猛然发现自己把手机落在吃饭的餐馆。于是,他借了朋友李某的车,急匆匆赶回去拿手机。

  手机是顺利找回来了,但是在开车回来的路上,他却在绿榕路万绿花园门外的机动车道上的双实线附近,撞上了一名行人。“那个地方光线很暗,我视力不是很好,看不清楚。”曾某回忆说,当时心里很慌,也没有下车查看,就赶紧把车开回还给朋友。一来一回,只不过是20来分钟的时间。

  逃逸:躲在酒店过了一夜

  看到曾某开回来的车,车主李某惊讶地发现,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竟然破了。一问之下,知道曾某在路上撞到人了,这下,李某一惊非小。“我第一时间就想到,一定要先救人,逃肯定也是逃不掉的。”这么一想,李某立即拿过车钥匙,自己开车重新回到事发现场。

  来到万绿花园前,李某看到,现场被群众围了起来,一名老人倒在路中间。他立即拨打“120”叫急救车,正当他要打电话报警的时候,却看到警察刚好来到现场。据当时处理事故的民警说,他们接到群众反映说有人在绿榕路撞死人逃逸后,立即赶赴现场,就碰到车主李某开着肇事车回到现场。

  而此时,众人以为早已逃逸的曾某,却自己打了一辆的士来到现场,偷偷地躲在人群中观看。听到前来抢救的医护人员宣布伤者已经伤重不治时,曾某心慌而逃,在市区游荡了很久后躲进环城路的一家酒店住了一晚。

  自首:潜逃终究不是办法

  而这边,车主李某则被民警带回了解情况。一番询问之后,民警了解到,李某并非肇事者,只是车主,而肇事的驾驶员曾某却逃逸了。随后,李某多次拨打曾某的手机,试图和其取得联系。然而曾某的手机一直是关机状态。后来,李某通过自己的老乡终于联系上曾某。

  经过一番劝说,曾某终于幡然醒悟,决定前往交警部门自首。“逃跑后,我在市区游荡了很久,心里很乱,很怕。”回想自己当时的心情,曾某连说话的声音也有点抖了。他说,当时发现撞到人后,怕出了人命会被家属打,惊慌失措才会逃逸的。而在朋友的劝说下,他也想了很多,知道这样一直潜逃终究不是办法,总是逃不过恢恢法网的,就决定还是回来自首。

  处罚:面临3到7年有期徒刑

  “本来事故发生时,曾某的车是开在机动车道上的,而事故也是发生在机动车道上,如果他不逃逸,并不需要负太大的责任,但是肇事逃逸的话,按照2011 年10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肇事者是要负全责的。”据交警市区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的有关民警介绍,而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在这个事故中,借车给曾某的车主李某,也要承担连带的经济赔偿责任。“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当时本来就不大想借车给他的,以后不管怎样都不会随便借车给人了。”车主李某懊悔地说。

  今年以来4宗

  逃逸案均告破

  昨天,记者从市区交警部门获悉,自从今年1月1日以来,市区辖区发生的12宗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中,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案子有4宗,占了三分之一的比例。而这4宗逃逸案件,无一例外地都被警方侦破。

  市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严文亮告诉记者,这些肇事逃逸的案子,驾驶员有的是事发后惊慌失措逃逸的,有的是驾驶无牌号车或套牌车辆,心存侥幸的,也有的是妄想逃避法律责任的。“但是经过我们队的全力侦查,这些案件已经全部侦破,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最终不仅无法逃避法律的追究而且必须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严文亮说,像绿榕路发生的这起车祸,就是一个典型的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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