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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 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2013-10-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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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醉驾入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醉驾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从公安第一道关来说,必须从严执法,实行严重违法‘零容忍’。”

  “醉驾入刑”已经有一年时间。

  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醉驾入刑”效果如何?治理“酒驾”如何继续发力?3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就这些问题邀请部分两会代表委员和法学界、业界专家进行了研讨。

  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过去一年一直关注着 “醉驾”问题。他注意到,“醉驾入刑”以来成效明显,但其实际执法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醉驾入刑是新课题,需要在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说。

  “醉驾入刑”一年:震慑下的转变

  “曾经抱有侥幸心理的酒后驾车者有了高压线,行人心理上有了安全的保障线。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显然,“醉驾入刑”对国人的震撼和冲击是前所未有的。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自此,对“醉驾入刑”的议论便未停歇。有人认为,严惩酒后驾车是源头上减少交通肇事、保障生命安全的利器;也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

  无论争论双方声音孰强孰弱,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

  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

  全国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杨海坤说:“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曾经抱有侥幸心理的酒后驾车者有了高压线,行人心理上有了安全的保障线。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身为一名警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内保大队大队长宋玉兰认为,“醉驾入刑”的初步效果非常好,“我在各种场合听到过老百姓的反映,人们对于酒驾危害性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深刻。”

  执法者应坚守“零容忍”

  “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赞同对醉驾严格执法和惩处。只有对醉驾行为严惩,才能增加违法成本,让触犯者不敢再犯。否则,法律的威慑力低,就要靠行政力量的不断投入。”

  施杰等一些法学界专家在研究中有一个共同的发现,“醉驾入刑”一年来,在实际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影响到了执法效果。其中一条,就是缓刑适用率高。

  据媒体报道,在安徽某检察院受理的27起“醉驾”案中,经法院判决的25起案件,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不高、认定醉酒的标准不一等原因,加上一些地方存在执法弹性,导致实际的执法效果离公众的期望值尚有一定距离。

  而承担一线执法任务的交警在执法中发现,一些醉驾者逃避处罚的花样繁多,也给执法带来困难:有的车主一遇到酒驾检查,便将车停在一边,本人离开现场,等到酒精完全挥发后再投案。而此时司法机关已无法确定其驾车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对于执法力度,当交警几十年的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锡忠深有感触:“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造成的人间惨剧让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醉驾入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醉驾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从公安第一道关来说,必须从严执法,实行严重违法‘零容忍’。”

  “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赞同对醉驾严格执法和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只有对醉驾行为严惩,才能增加违法成本,让触犯者不敢再犯。否则,法律的威慑力低,就要靠行政力量的不断投入。每天派大量的警察去查管,对于我们这么大的国家,是资源的浪费。”

  施杰建议,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加大查处酒驾的力度和灵活性。比如,针对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选择深夜或凌晨酒驾的情况,可以在部分时间段和场所有针对性地加大力度。

  不应沉默的“第三方”

  “治理醉驾,其实就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是责任的共同承担者。”

  采访中,不少受访者一致认为,治理“酒驾”在依靠政府和“严法”之外,还应借助第三方力量。

  对根治“酒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XX有一个清晰的观点:“单纯依靠公安、交警,会让执法者疲惫不堪,不可能天天查、时时管。而被罚者的侥幸心理和对立心理不改,会滋生更多逃避受罚的手段。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必须纳入进来。”

  “比如,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不可以把小学生都发动起来,通过他们来改变家长的观念和习惯?再如,可不可以尝试赋予第三方组织或者志愿者权力,担任酒驾的第一层监督者和管理者?这些经验,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余XX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XX持有同样的观点,“交通秩序中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反映出行为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我们的公众缺少规则意识。这个意识的培育,社会组织大有可为。”

  实际上,目前“喝酒不动车,动车不喝酒”的宣传语进入了餐厅、酒店和旅馆;代驾公司为更多喝酒的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代驾服务;在醉酒者救治、酒驾的鉴定等方面,红十字会、医疗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到了其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XX认为,“从更高一个层面讲,治理醉驾,其实就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是责任的共同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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