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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动车成“马路杀手”

2012-12-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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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设计不合理、法律空白、处罚力度不大等原因,也造成了电动车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

  据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统计,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已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80%。郑州市平均每天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达130多起,人员伤亡数目也在急剧增加。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又一“马路杀手” 。

  案例一、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发生事故均担责

  2011年6月10日晚8点30分,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秦岭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行至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向南约400米时,与驾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谢某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左膝关节积液。

  交警部门认定,由于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未遵守限速规定,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谢某诉至法院。

  2011年12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224.47元。

  案例二、超速行驶 撞上突开的车门

  2010年7月9日晚9点30分,朱女士驾驶轿车在工人路一线杆处停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高速行驶的闫女士相撞,闫女士摔了出去。

  事故造成闫女士右足第一、二跖骨开发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女士负主要责任;闫女士负次要责任。

  闫女士将朱女士、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1年12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闫女士各项损失62931.91元。

  案例三、横穿马路 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1年1月31日晚9点20分,梁某驾驶出租车沿化工路行驶,行至西环路化工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化工路的陈某发生相撞,造成陈某左锁骨骨折、右侧面部皮肤裂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梁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持己见,陈某将梁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但实际上,很多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速已经达到20公里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40公里,并且由于制动性能较差,一旦发生碰撞后,冲击力较强,后果往往很严重。” 中原区法院的王海军法官认为超速行驶是造成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同时,他还认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设计不合理、法律空白、处罚力度不大等原因,也造成了电动车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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