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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012-12-2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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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咨询:2010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住院治疗,问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周中华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即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据此,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受害人于事发当日即住院治疗,应当说伤害明显,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1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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