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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轧断11岁少年左腿 铁路部门被判赔20多万

2019-12-03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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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期以来,火车将人撞伤、撞死,铁路部门往往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数百元了事。但一位在宁打工的农民却以自己的固执改写了这个历史。他在11岁儿子被火车轧断腿后,将铁路部门告上了法院。南京栖霞法院一审判令铁老大承担巨额赔偿。这个判决成就了全国首起铁路部门巨额赔

  长期以来,火车将人撞伤、撞死,铁路部门往往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数百元了事。但一位在宁打工的农民却以自己的固执改写了这个历史。他在11岁儿子被火车轧断腿后,将铁路部门告上了法院。南京栖霞法院一审判令“铁老大”承担巨额赔偿。这个判决成就了全国首起铁路部门巨额赔偿的案例。昨天下午,该案的主审法官李应鸣接受了记者采访。

  火车轧断少年腿 铁路“人道补偿”600元

  2004年11月26日中午,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随父母从四川农村来宁的11岁少年小军放学,离学校60米就是一条铁路。这天中午,小军放学回家,见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列火车,就与几个小朋友一起爬上一列临时停在站外的车厢玩耍,这时火车突然启动,小军慌忙从车上跳下,结果左脚被拖入车底。医生将小军的左腿截肢,这才让他保住了性命。出院前医生嘱咐,必须在半年内为小军安装假肢,否则肌肉萎缩,腿就会彻底失去功能。

  事故发生后,小军的家人多次找到当地铁路部门讨要说法,孩子只有11岁,断了一条腿,构成了6级伤残,对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很大影响,家人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伤残金和医疗费。然而,铁路部门只愿意给600元钱,依据是1979年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部门说,二十几年来,他们都是按照这份文件对伤亡者进行补偿的。按规定,他们只应补偿300元,现在多加了300元,已经很人道了。

  小军父亲想不通:“这份文件是20多年前出台的,当时一名普通铁路员工的月薪大概只有30元左右;而那时的火车票,最低面值只是两角钱。照搬20多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公平吗?”2005年1月,小军父子来到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起诉当地铁路部门要求赔偿。不久,铁路公安部门作出了一份事故鉴定,小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管辖权的问题上交锋了几个月,南京市中院作出裁定,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后,原告方既可以选择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到侵权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去立案。因此,栖霞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后因铁路有关单位的撤并,直到2006年1月,相同的裁定结果下来,该案才得以审理。

  铁路部门从未输过这样的官司

  案件开始审理后,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一再“提醒”法官注意,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每年都有不少,但至今铁路部门从没有输过,理由是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先例”,无疑给审理此案的法院和法官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因为根据此案的情况,要么适用《铁路法》,要么适用《民法通则》,但从《立法法》的角度看确实应该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似乎应该适用《铁路法》。

  李应鸣法官告诉记者,几个晚上,为了这个案件的适用法律,她都没有睡好觉。在这关键的时候,法院领导给了她很大的支持,时金峰院长亲自过问此案的审理情况,并对李应鸣说,没有先例不是某一项判决的理由,越是没有先例的案件越是需要法官的勇气和良心,按照法律事实,按照公平正义,依法审理,大胆判决。

  不久,此案公开开庭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铁路部门说,按《铁路法》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小军是自己在铁路上玩耍造成的伤残,铁路部门不应该对他进行赔偿。

  小军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军之所以上到铁轨上去玩耍,完全是因为铁路部门没有在周围设置防护栏,也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历时两年调解赔10万促成新规出台

  2006年4月24日,栖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未在出事地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以及护栏,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上海铁路局以及南京东站共同赔偿小军各种损失20多万元。 [page]

  李应鸣法官解释说,铁路站区和线路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又对未成年人充满了吸引力。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出发,铁路部门对小军这样的未成年人,更应尽到比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铁路部门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部门应该赔偿。判决后,铁路部门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这场历时两年的官司最后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赔偿数额降到了10万。从600元到10万元,赔偿提高了100多倍。

  此案的判决在全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不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明确废止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并将赔偿标准提高到了15万。可以说这一判决为旧规废除、新规出台奠定了基础。

  李应鸣说,旧规定虽然废除了,但“涉铁”案件的维权依然是一个复杂而又艰难的过程。

  点评:本案中,法院首次明确了“如果铁路部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不能免责”。不少法学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对铁路人身伤亡事故案件审理禁区的突破,从此改写了“火车撞了白撞”的历史。

  该案的判决,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此后,对于废除实行了20多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呼声日益高涨。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通过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9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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