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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2019-12-0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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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有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任其下去,将会对司法、社会和被害人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

  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处罚较轻。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只要对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往往都给予判处缓刑,因此,《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分子震慑力不大。二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交通肇事案件自首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合理性。如,对有些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没有离开现场,并主动报案且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没有按自首认定。而对那些肇事后逃逸的,在相隔一段时间后到侦查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往往按自首认定。被认定为自首的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如果对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的,就具备了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两个情节,在量刑时更有可能被判处缓刑。因此,肇事者在经过权衡之后,往往选择了逃逸。三是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大,而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在逃避一个时期后再选择投案,其间如果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的,在投案的当天就可能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可以免除被限制人身自由之苦。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使肇事者在心理上形成了“逃逸”优于“不逃逸”的意识。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增多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交通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交通肇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尤其是在夜间或行人稀少的偏远地带,肇事者既是当事人,同时也是被害人获得及时救治的最直接的帮助者,实践证明,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只要没有逃逸的,大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治实施帮助。如果交通肇事后,肇事者置受害人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将失去救治机会甚至失去生命。二是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交通肇事逃逸后,有的肇事者抱着侥幸心理,长期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肇事者逃跑期间,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及时赔偿。其心理创伤无法得到抚慰,久而久之,他们往往就会产生报复肇事者或肇事者近亲属以及报复社会的复仇心态,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浪费司法资源。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对现场保护有更高的要求,肇事者一旦逃逸,将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防止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对策

  一是在立法上要对交通肇事的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没有脱离事故现场,且主动报案,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在法律上明确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没有脱离事故现场,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按自首认定,以鼓励肇事者不逃逸,并自觉接受法律处罚的主动性。笔者认为,无论在立法还是实际操作中,能多减少一起逃逸,才是司法应该追求的价值。二是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在实际操作中,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肇事者没有逃逸,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觉接受法律处罚的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下限予以量刑,只要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全额或大部分进行赔偿的,一般都可考虑给予判处缓刑。三是严格掌握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肇事者判处缓刑的标准。尤其是对那些肇事者逃逸时间长,而后又主动投案的,有赔偿能力而长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或肇事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的,对这些已经对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即使对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实施了经济赔偿,也不能轻易判处缓刑。[page]

  总之,要在立法上或实际操作中,将交通肇事不逃逸的与逃逸的,逃逸时间短的与逃逸时间长的,在刑事处罚上拉开距离,让交通肇事者确实感觉到交通肇事逃逸后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促使交通肇事者放弃逃逸的念头,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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