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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怎样销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6-03 17:48
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网友咨询:年前我老公在被一车压脚了,交警处理对方全责,当时是司机支付医疗费,第二次复查,我老公自己支付的费用,现在那个司机还没有把垫支的费用给我们。现在我想问的是,交警处理之后是否需要双方去结案呢?是否还需要我们和他去销案,他车辆才能年检呢。

  石建伟律师回复: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诉一样,原告方在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自动撤诉处理,啥事都有个期限的。

  李建成律师回复:可以联系事故民警询问详细情况或者就车辆损失起诉对方,迫使对方解决问题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分析总结:案例中伤者一方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属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由交警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除非是需要吊销驾照,一般应退还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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