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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打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惯例

2014-08-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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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到底该不该赔偿?昨日,本报公益律师为受害人讨回公道,湖北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赔。据悉,这是我省首次打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的惯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到底该不该赔偿?昨日,本报公益律师为受害人讨回公道,湖北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赔。据悉,这是我省首次打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的惯例。

  案例回顾:

  2013年10月31日凌晨3时,陈国斌饮酒后驾驶出租车在南湖路栅栏口,将老人刘某撞倒,见老人没有反应,便将其抱到车上,驶至江国路时,将老人遗弃在路边花坛。而后开车来到巡司河新桥,驾车撞向一根电线杆,制造车损假象。事故导致老人死亡。陈国斌归案后,被判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7年。

  由于该出租车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死者刘某家属提出,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合同,赔偿死者家属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人饮酒、肇事逃逸,均不予赔偿。而且肇事者的行为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保险免责条款规定。

  律师认为,交通肇事和逃逸是两个行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交通事故一经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即已成立,逃逸行为并不溯及以前,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武昌区法院经过两次庭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陈国斌肇事前喝过酒,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饮酒驾车标准。法院还认为,肇事逃逸行为并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

  据了解,此前仅广州法院判决过相同案件,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说法 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

  律师认为,虽然在商业三者险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不表明该免责条款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律师指出,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减少自身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受害方)能得到切实赔偿。保险公司利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知识补充: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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