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8月起福州超标电动车上路将罚200元

2014-05-05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过渡期内,超标车闯限行将被罚款100元,过渡期满后,将被罚200元。各市自定是否设过渡期《办法》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过渡期内,“超标车”闯限行将被罚款100元,过渡期满后,将被罚200元。

  各市自定是否设过渡期

  《办法》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

  对“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办法》还明确,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 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 人。

  非机动车违规载人罚50元

  在福州,“超标电动车”上路会被罚款20元,《办法》施行以后,罚款数额最低100元。

   根据《办法》,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包括:未登记的;未 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车牌的;故意遮挡、污损车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此外,在《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52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