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子走路撞倒电瓶车致驾驶人死亡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

2014-03-26 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你是否习惯边走路边看手机?是否会图一时方便,把车停在机动车道路边,任意跨越隔离栏上人行道?也许你认为这些都是小事,可在江苏无锡,就有一名行人因为这些小事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还被判了刑。2014年1月...

  你是否习惯边走路边看手机?是否会图一时方便,把车停在机动车道路边,任意跨越隔离栏上人行道?也许你认为这些都是小事,可在江苏无锡,就有一名行人因为这些“小事”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还被判了刑。

  2014年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3月24日,韩某被滨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2月22日晚,韩某搭乘朋友李某的小轿车回家。当车开到无锡滨湖万达广场附近的浦发银行附近时,韩某临时有事,让朋友在路边靠边停车,自己在机动车道下车,并跨过道路隔离栏,向非机动车道走去,一边还低头看手机准备拨打。

  不料,就在韩某低头的一瞬间,非机动车道内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躲避不及,撞到了韩某的小腿,韩某只是被撞了个趔趄,驾驶电动车的黄某却随车一道倒地不起。看到黄某后脑勺血流不止,韩某十分害怕,当即逃离了现场。次日,黄某因­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最终将肇事逃逸的韩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进入非机动车道,这一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朋友李某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负次要责任;而驾驶电动车的黄某正常行驶,对该事故不负责任。韩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799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