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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不避让校车扣6分 后方车辆不得鸣笛催促

2013-11-0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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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校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需等待否则扣6分根据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校车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当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及相邻机动车应停车等待。...

  校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需等待否则扣6分

  根据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校车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当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及相邻机动车应停车等待。

  按照公安部公布的201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性扣6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显示,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校车应配备卫星定位等多种装置

  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按照规定,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各级政府齐上阵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均应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此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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