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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2010-05-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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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在机动车生产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牛为了防止机动车“带病”行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本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对该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该条也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也就是说,一旦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生产某种车—型,就意味着该车型符合了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要求,该车型也就。不应当存在有安全隐患。如果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了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由于这些机动车型可以依法在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缺

  少登记时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这一关,就会使带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型上路行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了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在这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人生产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中具体负责机动车型的审查,但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人生产的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和撤职两种。这两种行政处分属于较重的行政处分。因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受撤职处分的,同时还要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可见,降级和撤职是仅次于开除的最重的行政处分,适用于那些有严重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本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是考虑到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允许不合格机动车型投人生产,可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合法生产机动车型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我国,企业生产某种机动车型,必须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车型,机动车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企业在获得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生产某种机动车型的许可后,即成为合法生产该车型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组织对该车型的生产和销售。同时,机动车生产企业对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在机动车生产完成后,进行严格的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以保证出厂销售的机动车为质量合格的机动车,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如果机动车生产企业在获得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生产某种机动车型后,在生产该车型的过程中,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根据本条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page]

  三、非法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机动车型的人,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的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由于企业生产某种机动车型,必须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任何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生产和销售,否则将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其非法生产、销售的所有的机动车成品以及各种配件,并且还可以对该非法行为处以非法生产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总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则应当予以查封。在这里,“查封”是指将非法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场所及其生产、销售的设备、器材和机动车成品、配件等以张贴封条的形式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四、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除了要承担本条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外,当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因此,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谁的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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