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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出险是否该得赔偿金

2012-12-2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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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宋某作为购车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从甲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市支行为贷款行。该车行驶证车主为甲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投保人宋某就该油罐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案情:宋某作为购车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从甲运输公司购买了一辆油罐车,工商银行 (60139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市支行为贷款行。该车行驶证车主为甲运输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投保人宋某就该油罐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止,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为宋某,工商银行××市支行为贷款行,同时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

      2007年6月20日,该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员车某为宋某雇用司机。交警部门认定车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

      受害人刘某住院226天,经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刘某车祸至昏迷,四肢萎缩,肌张力高,符合Ⅰ级伤残。2008年2月2日,交警大队调解,宋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元。赔偿协议为宋某与受害人亲属所签。调解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赔偿协议约定的赔款支付时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核准理赔29.9万余元。

      被保险人不满意赔偿金额,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甲运输公司人民币43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计算,认为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为此)。

      笔者以为本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关于事实方面

      (一)车辆法定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1.本案件中,购买人宋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从甲运输公司买来车辆,因为钱款尚未全部付清,甲运输公司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这一点有宋某和甲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证明;另外,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登记的是甲运输公司,能证明所有权保留。

      2.宋某是车辆的购买人和实际使用人,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

      (二)2007年6月20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是车辆的使用人

      二、对于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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