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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撞死妻子 保险公司照赔

2013-04-2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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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源:成都商报朦胧夜色中,丈夫意外撞死妻子。在交警调解下,肇事丈夫张强(化名)赔偿了5万元。由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张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撞死的人是其妻子,张就此告上法院(本报曾作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金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朦胧夜色中,丈夫意外撞死妻子。在交警调解下,肇事丈夫张某(化名)赔偿了5万元。由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张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撞死的人是其妻子,张就此告上法院(本报曾作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金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责令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既然张某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就不应给予赔偿。“如果当时被撞的是他妻子和朋友两个人,按照免责条款,两人获赔就不一样,这样不公平!”张某的代理律师陈律师提出异议。陈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保险公司未尽到对条款作“明确说明”的义务。

  日前,金堂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该院认为,保险公司所作出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与合同的本意相冲突,此条款无效。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的车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作赔偿”,免责条款将张的妻子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就让无辜的受害者不能获得救济,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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