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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从天降砸坏汽车 保险公司赔偿七成损失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2:31
导读: 大风吹落广告牌砸坏汽车保险公司赔偿七成车辆损失车主再诉致害方全额索赔法院判决广告牌管理者赔偿剩余三成车辆损失被大风吹落的广告牌将一辆汽车砸损,车主为此找到保险公司,并得到了车辆损失70%的赔偿。此后,车主又找到广告牌的管理者某物业公司,坚持要其赔偿


  大风吹落广告牌砸坏汽车 保险公司赔偿七成车辆损失

  车主再诉致害方全额索赔

  法院判决广告牌管理者赔偿剩余三成车辆损失

  被大风吹落的广告牌将一辆汽车砸损,车主为此找到保险公司,并得到了车辆损失70%的赔偿。此后,车主又找到广告牌的管理者某物业公司,坚持要其赔偿全部车辆损失及车辆贬损费。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已得到保险公司的部分赔付,根据《保险法》规定,车主对该部分损失已丧失向被告索赔的权利,由此仅判令被告赔偿车主剩余30%的损失。

  2007年7月30日夜间,本市河西区某公寓屋顶处的广告铁板被大风吹落,刚好砸到了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吉普车上,致该车左右前轮胎、前防撞杠、右前机盖板、右侧前后门、右前门玻璃封条、右前叶子板等多处受损。转天清晨,车主苏某因未找到致害第三方,而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指定苏某到本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修理受损车辆,花去维修费6900元。车辆修复后,保险公司经核算认定修车费为6500余元,并依照“投保车辆损失应当由致害方负责赔偿的,按免赔率30%赔偿车主车辆损失”的规定,赔偿苏某4000余元,另有1000余元差额保险公司未予赔偿。此后,苏某坚持要求广告牌的管理者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全部车辆损失69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费5.8万余元。对于苏某提出的诉求,被告物业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苏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不应再主张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苏某诉求。

  法院认为,依据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公寓屋顶处广告牌的管理者,应对广告牌造成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核准为6500余元,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赔付原告4000余元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丧失对上述4000余元部分向被告行使索赔的权利。该部分权利应由保险公司主张。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6500余元计算,减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4000余元,剩余部分1000余元,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8万余元的诉求,经鉴定被告车辆不存在贬值损失,故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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