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王文波 车主王先生将自己的奥迪车交给郭某驾驶,可在突发情况下,却被司机庞某开着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38万元的巨额损失。当王先生就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由于庞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没有经过车主的允许,因此保险公司将免除赔偿责任。为此,王先生以保险公司未告知相应免责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庞某不属于被授权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此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2004年12月12日凌晨,王先生允许郭某开着自己的奥迪车到一家迪厅娱乐,郭某与他人发生了冲突。司机庞某前来接应郭某,慌乱中将郭某开来的奥迪车开走,可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上昆玉河栏杆翻入河内,造成严重损失。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自己投保的华安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定损38万多元。可9个月后,保险公司却发来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先生表示,当初他和华安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从来没有明确告诉他有关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拒赔的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免则条款的含义,以及免则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含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安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中明确提示“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之部分”,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说明义务,王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应当知晓了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因此,有关“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车辆,获其授权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除此以外,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均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本案中,王先生将其保险车辆交给了郭某,可庞某是在未经郭某允许的情况下将保险车辆开走,王先生对此完全不知情,因此庞某不能算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华安保险公司以庞某未经王先生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出险为由主张免责,符合双方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