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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 次要责任赔主要损失

2013-04-3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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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投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承担次要责任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9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摩托车车主均未投交强险,被告李龙虽为次要责任,却仍应依法赔偿原告周树主要的损失。2009年4月6日8时许,周树无证驾

  未投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承担次要责任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9月 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摩托车车主均未投交强险,被告李某虽为次要责任,却仍应依法赔偿原告周某主要的损失。

  2009年 4月 6日 8时许,周某无证驾驶未入户挂牌的两轮摩托车因会车占道,与李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5天,花医疗费3.5万元。李某住院6 天,花医疗费2000余元。4月10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的伤情经鉴定面部多发性骨折为九级伤残,右侧面瘫为十级伤残。

  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其损失5万元,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承担。诉讼中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4000余元,周某表示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损失。

  但该案双方均未投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交强险的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的责任承担。李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为主要责任,很不理解,也不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最终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周某也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赔偿周某38000元,周某赔偿李某4000元,两相折抵,李某还应赔偿周某34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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