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五是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