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办理未注册登记机动车交强险过程中,如需变更保险单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或“识别代码(车架号)”等栏目信息,应在出具正式批单的同时,提供1份加盖“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批单正本(交投保人)复印件,用于该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