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李某驾驶其购买的二手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该肇事车登记车主为乙地张某,其过户前,原车主在乙地A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10月 27日,过户给李某后,张某又在甲地B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10月29日。理赔时张某与两家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地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万元。
小编提醒您,这种状况法院会按照“前险担责,后险不理”规则来处理的。因此,上述的保险责任应由投保起期在前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投保起期在后的B保险公司依法不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