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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获保险待遇

2013-05-0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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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件:去年12月3日,陈世英、张进军诉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法院通过协调,被告同意两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原告撤诉。背景:陈世英之夫、张进军之父张明忠系京山伟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4月2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李

  事件:去年12月3日,陈某、张某诉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职责一案,法院通过协调,被告同意两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原告撤诉。

  背景:陈某之夫、张某之父张某系京山某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4月2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李新中驾车撞倒,当场死亡。同年5月6日,李新中向两原告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26.5万元。同年6月1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因公死亡,构成工伤。经审核,张某因公死亡保险待遇为80080元,该局根据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和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认为两原告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两原告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两原告不服,向京山县政府申请复议。去年2月4日,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局的行政行为。两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局的答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死亡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两者是补充关系,死者家属获取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单位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案原告获取的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

  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多数人倾向后一种观点。经请示,荆门市中级法院原则同意县法院审委会的看法,即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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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规定患职业病的除获得工伤待遇还可获得民事赔偿,一般二级伤残应诉求多少民事赔偿?
  工伤伤残待遇有哪些,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问题  1、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2、个人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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