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有强制承保的义务,不得拒绝或拖延投保人的投保。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不得盈利。
保险公司,也称之为承保人、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的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依据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10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第38条第1项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和救治,确保交通事故责任人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因此,其目的具有社会性,保险公司不得盈利。《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第38条第2项规定: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