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做完心脏手术的张某搭乘李明的便车回家,不料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判决李明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03元。
2009年11月6日,51岁的张某刚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出院,希望打一辆出租车回家,由于张某的家在河北滦平,没人愿载。此时,适遇李明驾驶一辆小货车正欲赶往滦平。热心的李明表示可以免费让张某搭乘顺风车,张某感激地表示到达目的地时会支付150元的“感激费”,对此李明并未表示接受。后李驾小货车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农用车相撞。随后,李明将张某送至密云县医院救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明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经济收入等损失。本案中,李明许可张某搭乘其车辆,就负有承担保障张某在乘车过程中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李明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要求李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张某明知李明车辆无客运许可证,仍然乘坐其车辆,其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