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揾人代签名 理赔纠纷多

2012-12-2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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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辆未年审,但买了保险,在此期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估计很多人的答案都是“不赔”。然而,日前广州顺德区出现了一宗蹊跷的车辆理赔案件,未年审车辆照样获得保险公司15万元的巨额理赔!原来,绝大部分的车辆保单上都有一份免责条款,明确了未年审车辆保

      车辆未年审,但买了保险,在此期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估计很多人的答案都是“不赔”。然而,日前广州顺德区出现了一宗蹊跷的车辆理赔案件,未年审车辆照样获得保险公司15万元的巨额理赔!

      原来,绝大部分的车辆保单上都有一份免责条款,明确了未年审车辆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但该案的保单上车主郭女士的签名竟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的,于是法院因此裁定保单免责条款对郭女士无约束力,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向郭女士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随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佛山中院驳回,维持原判。这下,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图方便帮顾客签名,结果赔大了。

      调查发现,为了方便客户,留住客户,佛山的车险业务员代客签保单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时候到了续保期就利用电话攻势咨询客户要不要续保,对方一旦口头答应便立刻帮其签名。

      事情缘起两年前的一个交通事故。2007年7月,郭女士丈夫梁某驾驶郭女士名下的运输车到深圳,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因伤一周后不治死亡。随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07年12月,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梁某和郭女士须赔偿李某家属163795.75元。

      理赔:

      以“未年审”为由拒赔

      判决生效后,郭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的要求。原来,2007年4月郭某就为肇事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自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

      但保险公司只向李某家属赔偿了5.2万元,并认为发生事故时,该车未按期年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作拒赔处理。理由是在签订保单“责任免除”约定时,有这样的表述:未在规定检验期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判决:

      业务员代签名公司赔钱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08年8月,郭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款181163.75元。法院经审,查明双方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以及连带的“责任免除条款”中,郭某的签名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并非郭某亲笔签名。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的免责告知义务;二是根据郭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由于郭女士没有亲自签名认可,也就是说她本人未以署名明示知晓保险条款内容。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责任免除条款对郭某没有约束力,即使该车未按时年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向郭某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责任,赔款15.5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被保险人签名才可“免责”

      车辆未按时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但本案车主却获得相关的法律赔偿,理由何在?对此,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的欧志强律师表示:“被保险人不对车辆年检,在某种程度上是违法的,但这种情形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无约定免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赔付。既然车辆未经检验在保险条款中是作为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才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单”由业务员“代劳”签名,说明被保险人并未通过书面明示方式知晓保险条款内容,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的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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