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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全责保险赔付规定

2021-04-10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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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划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事故各方领取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就可以开始处理赔偿事宜了,车辆有购买保险的就可以开始理赔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全责保险赔付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全责保险赔付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其赔付方式为:

  第一,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第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三者险也不足赔偿,作为司机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全责保险赔付规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范围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6、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全责保险赔付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被交警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全责,车辆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先由交强险在法定赔偿额度范围内赔偿,不足的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最后仍不够的由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如果您对交通事故保险赔付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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