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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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将普遍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为伤者治疗或者善后处理的情况,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