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国务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尤其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体系建立之前,武断的将商业保险变性为强制保险是错误的,在弥补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广大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成为新产生的受害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宗旨,这种错误应当尽快纠正。
(作者单位:北京奥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