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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2021-08-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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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当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即使当时逃逸,最终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你知道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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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年,87.08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258元/年,35.47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记薪天数21.75天记,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记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63.13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35.47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到10%递减。 ②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63.13元/日计,农村居民按35.47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1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③护理费:按50元/日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回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50元/日计算,比例为: 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 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3项)40%,部分(3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7072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按五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5158元、农村不超过7072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的、机械地套用公式。 三、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4146元/年,2845.50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各月=17073元/人。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五、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2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30元/日;省外医院内50元/日。 ②交通费:市内10元/日、凭据(首、末次课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③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住省外200元/日、凭据。 ④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30.45元/日,中间值为45.68元/日,2倍为60.90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一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再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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