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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写

2021-09-0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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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汽车的全面普及,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发生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双方都不满意,这就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针对诉讼事件的不同,代理词也不统一,只要按照格式写就行了。那么,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写?接下来由找法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民族,文化水平,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民族,文化水平,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性别,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XX组,系XX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XXXX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简单阐述一下案件的具体经过。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写

  二、刑事附带民事无力赔偿

  刑事诉讼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这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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