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男妻,女,系某男妻子。
乙方:某水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表人:某某
丁方:某某,男,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关于某男于2010年5月日陪同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前往西藏自治区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下述协议内容自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或二方或全部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方便行文以下称对方,对方即包括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两方、三方,其中丁方本人签字表明是丁方本人,丙方的签字应由丁方或丙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才能表明是丙方)和甲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在签字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照顾甲方为原则,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300000元(叁拾万元)。
二、关于某男的遗体处理及后事处理中有关问题:
某男的遗体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从事故发生地迎回某市和处理后事,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甲方同行两人的费用,并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助和给每人购买价值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或类似保险。
自某男死亡之日起至某男后事处理完毕后六个月,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某男子女的托管费用、家属护理费用、营养费、监护费、误工费,五种费用每种费用按每月按500元计。
某男的妹妹、妹夫及其子女来某市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各项损失计10000元,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办理某男丧事期间,某男母亲的医疗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5000元。
某男在事故发生时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物品,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则按2000元予以赔偿。
三、关于尚欠甲方费用: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给付拖欠甲方的取暖费、独生子女费1865元。
四、关于甲方的工作安排: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保证除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从事工作、待遇不变,并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保证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和其他在职人员所享有的利益)不低于调整前工作岗位的待遇,并保证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自愿离开现在工作单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30年减甲方工龄尚余的年限,按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五、关于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问题:
某男原负担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事宜,某男原每月负担每人500元,每年计12000元,负担至两人死亡止,现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按20年负担。
六、关于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责任问题:
为保证甲方的权利不被损害,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中,如有两方以上在协议上签字,则签字方共同对甲方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七、关于协议履行时间:
本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款项应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和履行。
某男遗体在前款义务履行后十五日内迎回。
八、关于与处理事故的国家机关配合过程中发生费用的问题:
在处理某男死亡事故过程中,各国家机关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为配合国家机关处理事故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除应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外,还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拾万元),并按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给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三赔偿对方损失。
十、关于诉讼及代理费用问题: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
因对方违约造成原告诉讼的,诉讼前的法律事务咨询费用、诉讼中的代理费用和取证费用由(根据咨询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确定)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十二、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以语句的前后一致、畅通,逻辑一致,并保证方便和有利于维护、实现甲方的权益的方法进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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