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48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3949.5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309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1139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3、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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