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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范文2022

2021-10-2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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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下车查看抢救伤者并及时进行报警,如果因为向逃脱责任驶离现场的就很可能会触犯刑法,并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范文2022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范文2022

  上诉人:白XX,女,XXX

  原审被告人:白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初中文化,XXX。现羁押于西安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雁刑初字第XXX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虽认定白X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却量刑畸重。

  (1)自首。2009年2月18日,事故发生过后,白XX立即电话报警,并挡了出租车第一时间将伤者杨*娃送至医院。此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听候处理。即使2月25日得到受害人杨*娃死亡的消息后,没有丝毫隐瞒实情、逃避制裁的行为,一直至事发一月后(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判决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黑字白纸认定白XX具有自首情节。

  (2)偶犯.XX现年23岁,未婚,向来守法,父亲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诸事全靠我料理。白XX很孝顺,从小到大,为人真诚,勇于承担责任,进城打工唯一的目的是,挣钱养家,为父治病。事故发生后,白XX也非常后悔,他也想用白XX平生的力量,尽力筹措进行赔偿,已抚慰受害人的身心痛苦。

  (3)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三年,白XX为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的情节,没有半点法定从重情节,而一审法院竟判二年又九个月,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超大,判刑畸重,违反法律,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范文2022 

  2、一审法院虽认定白XX和车老板韩XX是雇主、雇员关系,却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陕高法【2007】258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数年来,白XX一直给车老板韩XX开车打工,“干什么、啥时干、怎么干”以及所有收益完全由大老板韩XX决定和支配,白XX仅依靠他给的报酬维持全家人的生活,是地地道道的雇员与雇主关系。这一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和韩XX的证明材料反映的足以证实白XX们是雇员与雇主关系,一审判决书甚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作为判决的依据,但知法犯法,肆意枉法,硬将白XX列入民事赔偿主体,判令雇员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22878.5元。到底谁该是赔偿主体,难道法律说话都不算数了吗?

  3、一审判决民责分担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白XX受雇于老板韩XX,韩XX系多辆货车的所有人,据说,他的车都上了强制性保险。为何法律有“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不执行,偏让一个承担很大家庭责任且身陷囹圄的年轻小伙十日内承担责任,不但依法无据,也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最终失去刑罚应有的价值。

  4、关于责任认定的补充意见。

  作为被告人XXX的母亲,我一直没有收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从有关方面得知,《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中,压根没有“白XX负主要责任的表述”。根据XXX讲,出事当天(20**年**月**日),他按照雇主韩XX的要求,驾驶陕ABXXXX号货车正常行驶,沿西影路由东向西行至大雁塔北广场时,由于前面车辆紧急刹车,白XX急打方向盘向左进行避险性超车。看到受害人横穿马路时,白XX立即采取措施、紧急制动,但因此处地表微凹,洒水汇集,轮胎打滑,滑行中的惯性将受害人撞到(现场车辆滑痕为证),发生了谁都不愿看到的事故。这滩积水,毕竟也是改变白XX的命运因素之一吧,但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希望二审法院酌定。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范文2022的相关内容,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如果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内进行上诉,并递交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上诉状,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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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肇事逃逸针对答辩状,酒后交通肇事逃逸答辩状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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