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情况的调查取证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向证人、被害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在法庭上通过向证人发问等方式获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了解权、会见权,但没有通信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会见权、通信权、和有限阅卷权;在审判阶段才享有不受限制的阅卷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行使有限取证权,或申请取证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作出类似规定。可见,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与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在法理要求上应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