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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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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17:32
导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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