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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2019-07-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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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货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释义】 本条是对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的规定。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进出境货物是海关监管的主要对象,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是海关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的有效实施,有必要从法律上确定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方式,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五种: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其中,进口货物,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由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入我国的货物;出口货物,是指从我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出的货物;过境货物,是指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货物;转运货物,是指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货物;通运货物,是指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按照本条规定,上述五种进出境货物应当在以下期间内接受海关监管:

  首先,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进口货物自进入关境时起就成为海关的监管对象,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手续,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一直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依法办结后,对其的海关监管则解除。

  第二,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出境时起成为海关监管对象,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只有办结海关手续运出关境后,海关才解除对它的监管。

  第三,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进境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入关境时起直至运出关境时止,始终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所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间,实质上是海关行使监管权力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海关有权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资料,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货物,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征收关税等,进出境货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则有义务接受海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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