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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2019-07-17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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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保税业务的监管规定。

  保税是一种海关监管制度。它是指企业所进口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在境内海关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不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促进外向性经济的发展,我国从8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保税制度。目前我国保税业务主要采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等形式。不论采用哪种保税业务形式,海关监管的核心都是保税货物的管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寄售维修配件,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零配件,外商寄存、暂存的货物,我方的转口贸易货物,免税品。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从进境起直至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都应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因此,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的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讲,从事保税货物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保税货物应当存放于专门的保税仓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应在保税工厂进行,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保税货物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一般贸易货物不得存放于保税仓库。(2)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以及其他放置保税货物的场所、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寄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便于海关监管的条件,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经理人应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3)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比如,设立保税工厂,应由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才准进行保税加工。又如,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照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书面文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4)海关有权派员进入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工厂及其他场所、单位,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单据、帐册。[page]

  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保税货物发生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时,都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这里有三种情形:一是保税货物转让,包括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在境内销售或者复运出境。保税货物转为内销时,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签印与实际货物相符合的,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二是保税货物转移,包括转移保税货物的存放场所或者将保税货物移作他用。转移保税货物的存放场所应当事先向海关报告,经海关同意后办理海关备案登记手续。将保税货物移作他用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三是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场所,包括保税货物存入保税场所或者从保税场所提取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存入保税场所,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方可存入保税场所。从保税场所提取保税货物,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报关单以及海关需要填写的其他单证,由海关签盖放行章,保税场所的经营人凭海关签印放行的单证交付货物并凭此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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