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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2019-07-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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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释义】本条是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监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释义】 本条是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监管规定。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随身或者以托运方式携带进出境的生活、学习等用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指通过邮政部门邮运进出境的小型、小量、分散的非贸易性物品。本条对携带、邮寄以上物品进出境的规定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验放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其中,“自用”是指进出境物品属于本人消费、使用或者馈赠亲友,而不是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的监督管理,本条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海关总署结合实际监管需要,制定了一些专门的监管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规定》等。并制定了《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规定了各种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比如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规定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影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以及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进出境旅客携带上述物品,每种限一件。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处理:(一)不属自用的;(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五)未按章缴税的;(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对于邮递物品,海关总署规定,寄自或者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二百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一百元。中药材,中成药,寄往国外的每次限值人民币一百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每次限值人民币五十元。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在规定的邮包限值以内均可邮寄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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