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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2019-07-0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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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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