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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条款的效力分析

2016-07-2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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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我行的格式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做出如下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同条款需明确选择法院诉讼或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法院诉讼和仲裁不兼容,在纠纷方式选择上,只能二选一,或选择法院诉讼,或选择仲裁

  二、正确填写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地。

  一般情况下,我行都会选择向我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但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形也在逐渐增加,如选择仲裁方式,需正确填写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地。

  一般我们建议选择宁波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作如下约定: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宁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如果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也建议将仲裁地选在宁波,可作如下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宁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可以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规定: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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