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千元以下(含1千元) |
100元 |
1千元至5万元 (含5万元)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 4% |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 3% |
20万元至50万元 (含50万元)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 2% |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
二、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
5,000元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100万元) |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至500万元 (含500万元) |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含1,000万) |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含2,000万) |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含4,000万) |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万元以上 |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三、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标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规定》
为了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仲裁案件退费的一般规定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50%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但收取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6100元人民币。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20%。
第二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决定而撤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的80%退回。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后,因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而撤案的,根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和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退费金额不超过受理费和处理费的70%。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不予退费。
第三条 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他规则的案件退费
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等案件的退费,按照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贸仲委和海仲委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七次主任联席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海仲委仲裁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小编提醒:
1、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2、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3、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4、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