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回避,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人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如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