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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2019-07-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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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回避的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回 避的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时限:根据《仲裁法》第35条规定,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仲 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 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种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员如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贪污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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