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 (3)领导和监督仲裁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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