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已合意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而归属于仲裁机构,根据 “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理论,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也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权。法院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