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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行政仲裁的立法规定有哪些?

2016-09-0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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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那么,民事纠纷行政仲裁的立法规定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举例如下:

  (1)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请求行政裁决,同时也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比如,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自己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在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5条);于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41条)。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57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法》第53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有关环境污染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除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之外,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除了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之外,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此为立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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